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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2020 年 11 月 10 日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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宾阳县卢某伟曾于2016年和2018年因盗窃罪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拘役和有期徒刑。刑满释放后,卢某伟为牟取利益贩卖毒品。2020年11月6日,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该起涉毒案件。
2020年2月至3月,卢某伟向他人购买毒品后,在2020年2月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李某出售冰毒,李某通过微信向卢某伟支付毒资共计1100元;同年2月和3月,卢某伟向另一位吸毒人员吴某出售冰毒,该人员也是通过微信向卢某伟支付毒资共计1000元;2020年3月22日,卢某伟在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韦某出售冰毒时被抓获。经鉴定,卢某伟向吸毒人员出售的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卢某伟向多人、多次贩卖毒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,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卢某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;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愿意接受处罚,予以从轻处罚。宾阳县法院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卢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来源:南宁法制网 | 作者:邵健锐 邓冬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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